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9001
一、事项名称:舱单变更申请。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总署令172号,经总署令240号修改)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或者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和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舱单。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需人工审核的3个工作日办结;其余即报即办。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舱单传输人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报文导入的方式,向海关办理舱单变更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因海关管理需 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予提供纸质单证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
《舱单变更申请表》空白表及样表见附件.doc。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可到隶属海关窗口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舱单变更申请”模块相关功能或到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审核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