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9007
一、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通关便利优惠措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推行“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互联网办理模式。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暂时进出境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十二、申请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原件/复印件 | 来源渠道 | 材料份数 | 要求 |
|---|---|---|---|---|---|---|
1 |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 | 原件 | 其他 | 纸质或电子1份 | ||
2 | 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 | 原件 | 其他 | 纸质或电子1份 | ||
3 |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 | 原件 | 其他 | 纸质或电子1份 |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网上办理: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