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部署,遵照海关总署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救灾捐赠物资快速通关、及时送抵灾区,现就办理救灾捐赠物资进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直接用于救灾的捐赠物资可先凭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全国妇联办公厅、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出具的证明函及救灾捐赠物资清单登记放行,后由接受单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有关业务现场设有专门的救灾捐赠物资报关窗口,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联系人:审单处(段辉0574-89090246、13957828726,熊烽0574-89090312、13957829626);现场业务处(余峰0574-89090349、13605745474 、石涵0574-89090139、13605749775);机场办事处(朱涛0574-89090227、13957827007 ,解时波0574-89090411、13957825376 );北仑海关(李亮0574-89090156、13957825398 ,张浩波0574-89090298 、13957828716 );大榭海关(朱大刚 0574-89090324、13605883548,陈首0574-89090468、13957808376 )
宁波海关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