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4-09

各报关单位:

200841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正式施行。为顺利实施该《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有企业类别的过渡衔接问题

现有A(包括旧《办法》规定的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的A类)、BCD类企业直接过渡到《办法》的ABCD类。

根据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现有B类企业可向海关提出适用A类申请;对已达到AA类条件的现有A类企业可向海关提出适用AA类申请。

二、关于“红名单”企业的过渡衔接问题

 现有的“红名单”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各“红名单”企业应在2008531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相关的适用AA类管理的申请材料。

三、关于“三高一大”企业的过渡衔接问题

总署批准的“三高一大”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该类企业应在6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相关的适用AA类管理的申请材料。

四、对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200841日起,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物流园区)企业暂统一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适用区内的政策和管理,不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则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

五、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200841起,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宁波海关近期将组织举办针对《办法》的培训会,请广大企业积极参与。

(二)《办法》配套的相关申请表格请在宁波海关门户网首页的“下载中心”(首页右下角)中自行下载。

 

 

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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